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维权需防“过期作废”

劳动维权需防“过期作废”

2013年06月11日 22:21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过期作废”影响到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数据显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数字反映出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样的情形不仅是在上海,也在各地劳动者身上发生。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记者从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获知,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等到明白过来为时已晚;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有关专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筑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切莫明知用人单位“欠薪欠保”,依然选择“追薪拖到年关”,这种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亏。

来源: 中青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