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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试点市县区的通知

2013年06月17日 13:02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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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试点市县区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
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
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青海
省妇联儿童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
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推进落实中国
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
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经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研究, 决定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体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试点范围及产生
参加试点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
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海南、重
庆、四川、云南、宁夏、青海20 个省区市, 各推荐1 个试点市、
县、区。试点市县区均由各省区市妇联与有关部门协商推荐, 再
由全国妇联会同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研究确定。
二、试点条件及目标任务
拟推荐的试点市、县、区, 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支持
家庭教育工作。在试点工作中, 能够围绕解决家庭教育实践中的
突出问题, 从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服务
网络、模式, 强化家庭教育工作阵地、队伍、资源等方面提出一
系列具体的目标任务, 制定出台政策, 采取多种措施, 扎扎实实
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并发挥作用, 让更多的城乡
儿童及家庭受益, 为本省探索总结出值得推广的经验。
三、时间和步骤安排
1. 确立试点(2013 年4—5 月):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下发
通知, 对推荐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省区市妇联按照通知要求, 与
相关部门协商, 并协调试点地区党委政府同意, 提出试点市、
县、区名单, 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 确定试点。
2. 试点启动(2013 年6 月): 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
办、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 确立第一批试点
市、县、区名单, 提出试点工作具体目标任务, 明确相关部门职
责, 启动试点工作。
3. 制定试点方案(2013 年7 月): 试点市、县、区按照试点
工作总体要求, 结合当地工作实际, 制定实施方案, 经省区市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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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核, 报全国妇联等部门审定备案。
4. 实施试点工作(2013 年7 月—2014 年9 月): 试点市、
县、区按照实施方案, 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全国妇联及相关部
委、试点省份, 适时组织试点工作培训交流, 赴试点市、县、区
进行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
5. 开展试点总结评估(2014 年7—9 月): 试点省份及市、
县、区进行自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形成评
估报告, 召开试点总结会。
四、相关要求
各相关省区市妇联要按照通知要求, 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
做好试点市、县、区的推荐工作。要及时填报推荐表, 基本情况
填写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文字简练(1000 字以内)。推荐表
用A4 纸打印2 份, 于2013 年5 月15 日前报送全国妇联儿童工
作部, 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 周蓉辉 张晓峦
联系电话: 010—65103217 65103223
电子邮箱: jjch@ women. org.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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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试点市、县、区推荐表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2013 年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