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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时常用的证据

2013年07月18日 16:05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我国审判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作为佐证事实的证据,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证据法则,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女性维权时常常使用的证据有哪些呢?
  在民事诉讼中,一项证据要想被人们法院认可,必须得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最基本的特征。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证据必须与举证事项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或主张事实成立,或反驳事实成立,但不能与本案无关;然后就是证据必须合法,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不被法律认可,只是枉费了力气。
  女性维权时常用的七种证据:

  1.书证。书证主要通过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协议书、欠条、合同、书信、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
  2.物证。物证主要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发生婚外情后,很多女性朋友雇佣跟踪公司,对婚外情丈夫进行偷拍取证,以作为维权的铁证。其实,偷拍得到的证据材料,目前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这种非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涉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了,在自己家里装摄像头,偷拍婚外情获取的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通常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知晓案件事实,表达清楚,具有作证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经法定代理人陪同,出庭作证。在反家暴案件中,未成年孩子是否作证,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主观认知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宜。
  5.当事人陈述。所谓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医学鉴定报告、事故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女网提醒: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虽然非常重要,可是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正当合法,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认可,反而还涉嫌侵权,就得不偿失了。当然了,谁主张谁举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女性维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举证,才能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