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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储备资金不得为第三方担保

2014年09月29日 12:22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内容,并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同时,征求意见稿分门别类地明确了土地储备范围与程序。六大类国有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包括: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征求意见稿专门列出一章,对此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各类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