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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集体协商新规:半数职工提议 就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2014年09月29日 17:29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经过3次艰难的审议后,广东人大常委会昨天(28日)终于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设定了明确的门槛——只要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广东省人大早在去年10月就提出了条例草案,当时提出只需三分之一职工提出即可启动协商,并就职工“停工权”做出规定。但草案遭到资方尤其是港商的抵触,香港6大商会曾联合声明称此法规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损害。

广东新法规保障工人权利,半数职工提议就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广东新法规保障工人权利,半数职工提议就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明年生效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开始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008年就想修订并增加工资协商制度,但碍于当时的经济形势而搁浅。今年修订也备受争议,一些企业反对意见较为强烈。本来修订地方性法规一般二审即获通过,这部法律却进行了三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黄业斌分别带队赴香港和北京,与香港有关商会等进行沟通协商。

《条例》规定,职工方可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等等。

《条例》还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方或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人大法工委认为,当前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和职工停工、怠工无序化并存的现象,对劳资双方权益都造成损害。

首次明确协商门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

观察者网查询资料发现,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国早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有相关内容。而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

不过《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并不明确,仅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在实际操作中,工资集体协商往往需要依托工会进行。

因此,《条例》此次规定的“半数以上职工提请”,是首次明确集体协商的启动门槛。

香港6大商会曾发公开信反对广东新规

香港6大商会曾发公开信反对广东新规

香港6大商会曾发公开信反对

《条例》中对于集体协商权的规定,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广东尤其是香港企业的集体反对。根据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早前的说法,《条例》草案中原本的方案是只需“三分之一以上职工要求”,而最终定为半数,可视为劳资双方妥协的结果。

今年4月15日香港6大商会的公开信,就是资方态度的集中表现。当时,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分别致函香港特首梁振英及特区政府官员、中联办相关部门官员、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广东省长朱小丹和广东省人大主任黄龙云等,称草案中的“不平等内容和所涉及的不公程序”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损害,港商对此持强烈保留意见。

长期研究劳工问题的香港社会学者潘毅、陈航英对港商的态度提出了批评。两位学者称,《草案》的出台是为了“调节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关系,赋予工人最基本的组织权利”。两人指出,在过去10年,港资极大地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而新生代工人却越来越感受到被排斥、无法分享自己创造的劳动果实。

广东省人大此前提出的草案中特别提到,劳资双方应当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开展集体协商。同时规定,在企业已经同意协商的情况下,或在法定答复期间内,职工不能以停工、怠工方式拒绝协商,或以此要挟企业,要求变更或解除仍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相应地,企业也不能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或拒绝提供生产工具。

 

 

疑问

职工提出集体协商企业报复怎么办

《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集体协商内容

1.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7.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

经半数以上职工或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制作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等可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