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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因考勤打人服刑1年半 申诉十年后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6日 14:30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一场因考勤引发的冲突,彻底改变了西安男子张辉的命运。安康地区中院(现安康市中院)的一份有罪判决,让他入狱服刑一年半,出狱后,妻子离他而去。丢了工作和家庭的张辉不断申诉。在省高院指令再审后,安康市中院近日推翻了该院的原判决,改判张辉无罪。

  事件回顾

  因考勤起冲突 分厂主任受伤入院

  18年前,36岁的张辉是石泉水电厂电气分厂工人。1996年9月5日,因考勤问题,他与时任分厂主任周华发生了冲突。

  对于当时的情形,周华这样说,前一个月张辉因父亲住院去护理,他答应划满勤,但无法满足张辉要加班费的要求。此后,张冲进办公室,端着冒着热气的保温杯,紧随其后的工人李奇锁住门。张辉冲到办公桌旁,张嘴就骂,并将杯中开水泼向他双眼,紧接着用拳头猛击其左眼、太阳穴等要害部位,把他打倒,李奇也在他身上猛踢。

  张辉称,他骂了周华,周将一杯热水泼在他胸口。在他拿水杯接热水时,周上来抓他脖子,他顺手将刚接的开水泼在周华脸上,随后打在一起。他把周华鼻子打出了血,并用拳脚连续打了周几下。李奇拉架拉不住,就喊人来拉。冲突后,周华住院治疗33天。

  伤情鉴定

  两份鉴定结论不同 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1996年12月16日,安康地区中院法医鉴定:周华下颌骨骨折,双眼结膜烫伤,左眼视力下降(较伤前视力下降0.35),伤情程度属轻伤。1997年1月,周华向石泉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给予张辉、李奇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张辉对法医室的鉴定提出异议,石泉县法院聘请西安医科大学医学院鉴定。1997年4月,西安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为:周华下颌骨质未见异常;视力较伤前视力比较无明显改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5月,石泉县法院裁定,认为周华的人身损伤为轻微伤,张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控告李奇的故意伤害行为未提供证据,裁定驳回周华的控诉。

  一审判决

  伤者“属轻微伤”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周华提出上诉。1998年4月,安康地区中院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石泉县法院重新审理。1998年12月,石泉县法院又聘请省人民医院鉴定,结果为周华双眼与面部软组织钝挫伤,结膜烫伤,下颌骨未见骨折。

  1999年1月,石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华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对李奇的控告因“举出的证据未证实李奇有伤害行为”。判决张辉、李奇无罪,张辉赔偿周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共5827.53元。

  判决书对那场厮打这样描述:“张、周在争吵时,被告人李奇亦进入办公室,将门关上。张与周继续争吵,继而厮打。张辉将杯中的开水泼在周的脸上,周上去撕抓张时,张拳打脚踢将周打倒在地。周大声呼救,李奇也开门喊叫‘打人了,快来人’。”

  终审判决

  依据法院法医轻伤鉴定 改判故意伤害罪

  周华不服,再次上诉。1999年7月2日,安康地区中院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两年,李奇被判6个月,两人共同赔偿周华经济损失9425.04元。

  终审判决查明的冲突细节与一审判决有不同,“吵毕,张走出周的办公室。约10分钟后,张辉端一杯开水又进入周的办公室,李奇紧随其后,将门锁上。该张将杯中开水泼向周华面部,随即挥拳击打周华面部,与此同时,李奇也对周华腰胸部拳打脚踢,二人将周华打倒在地……”

  该判决采信了安康地区中院法医伤情鉴定,认为西安医科大学医学院的鉴定错误,对省医院鉴定并未提及。判决书还载明,该案“决定不开庭审理”。

  漫长申诉

  省高院认为原判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1999年7月5日,张辉被逮捕关押服刑,后被减刑半年。获罪后不久,张辉被开除公职。出狱半年后,妻子提出离婚,14岁的儿子跟了她。张辉去了深圳,两年后去了河北,到战友的工厂帮忙。2005年,他回到西安当了几年保安。2008年再婚,如今帮人开车。

  从被关押起不久,张辉就开始了申诉。“我向各级相关部门无数次申诉,整整14年!”2012年8月,张辉通过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同年11月,张辉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今年4月,省高院指令安康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8月27日,安康市中院再审开庭。

  再次庭审

  辩护律师指称有罪判决多处违法

  庭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张平安认为,原安康地区中院的有罪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错误、采用证据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张平安提出,法院法医室的轻伤鉴定是周华交鉴定费委托安康地区中院法医室在事发后3个月左右做出,西安医科大的轻微伤鉴定是在事发后7个月左右做出的。无论是从伤情恢复的时间点、法医鉴定的委托程序以及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上,医科大的鉴定效力均高于安康地区中院法医室的鉴定。

  此外,二审判决书是在1999年7月2日作出,但在同年7月14日才向张辉送达了周华的上诉状,属于先判后审。同时,不开庭审理也违背相关规定。

  再审判决

  两人互泼茶水并厮打 改判被告无罪

  安康市中院再审查明,事发当日,张、周发生争吵,“后用茶水相互泼洒并厮打,李奇听见争吵声进门劝架未能。张辉用拳头打伤周华面部,后被闻声赶来的同厂职工强行拉开。”

  再审认为,周华的伤情鉴定包括轻伤和轻微伤两种意见。现有证据不能否定轻微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亦不能排除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故原判认定张辉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给周华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再审也认为李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近日,安康市中院终审改判张辉、李奇无罪,同时判张辉赔偿周华经济损失9425.04元。

  张辉表示,有罪判决使自己妻离家散、四处漂泊,“我会向安康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恢复公职。”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