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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需增强性别视角

2014年07月21日 15:11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包括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了解,2013年和今年还处于确权登记试点阶段,之后三年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写入妇女名字显得尤为紧迫。

其实,早在2003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就规定,承包经营权证需同时登记“承包方代表姓名”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遗憾的是,由于“承包方代表”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缺乏明确的定义,各地执行差异较大。

2011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一项在17个农业大省进行的中国农民土地权益大规模样本调查显示,63.1%的村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书,52.6%的村发放了承包合同。在多数情况下,妇女的名字并没有被登记上去。调研结果显示,只有15.8%的合同和31.1%的证书里登记有妻子的名字。

目前,按照已开展试点地区的经验,在一些试点村,妇女的名字可以作为“共有人”甚至“承包方代表”写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从农业部现有的文件看,如何在确权登记过程中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业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妇女因为“从夫居”的习俗,出现因为婚变而造成的居住地和承包地分离,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保障?

——二轮土地承包之后,离婚、再婚等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妇女群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如何登记?妇女离婚后,如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的名字不仅应写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应体现在承包代表人一栏,以确保其在未来家庭土地流转、抵押等环节拥有和男性同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如何把妇女的名字写入承包方代表一栏还需进一步探索。

——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决议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于违法剥夺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如何及时纠错,有效救济?这会成为影响妇女在土地确权颁证中写入名字的阻力。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密切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妇联建议,应当尽早做出规定。

——与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属证明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一系列不动产权利证书,如何才能使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体现在证书上,确保“证上有名,名下有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并在实践中探索,在源头上推进。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基本国策。“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为将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落到实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性别视角,切实将妇女的名字体现在土地权证上,省级和基层执法部门应当层层落实,明确标准,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登记中获得应有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