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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平等”看80后女大学生就业问题

2014年04月29日 15:30         [关闭窗口]   [打印本稿]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提出了“三个平等”的思想,即要确保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为新时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明了方向:从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公民权利视角强调了权利平等;从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视角,强调了男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平等;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角度,强调了男女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结果平等。 以上为评估我国的就业政策、分析就业状况提供了理论依据。
  80后女大学生作为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为“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就业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女大学生处于不利境况,招聘单位直接明确地拒绝女大学生的现象依然存在,间接含糊地拒绝女大学生的现象更加普遍。本文借助“三个平等”指导思想,从权利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三个方面,对80后女大学生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进行分析。
  一、就业权利平等得到保障
  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无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在相关政策规定、通知文件方面,都明确保障了女性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
  一是相关法律确保了80后女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权利。无论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有关就业方面的专门法律,都充分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80后女大学生作为妇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享有以下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和《就业促进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招聘人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是相关通知规定确保了80后女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权利。80后女大学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对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除了适用一般法律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专门做出了重要规定。2013年5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严防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对就业公平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性别”一词首次出现在此类通知之中,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不仅如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等歧视性需求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以上相关法律和通知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男女平等就业的高度重视,为80后女大学生平等参加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就业过程不平等现象明显
  自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增加,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目前,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0%。对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有关80后女大学生的数据分析发现,80后女大学生不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优良的比例分别比同类男性高9.7和5.0个百分点,而且95%以上的80后女大学生充满自信,近九成有较强的自立意识,九成以上80后女大学生自强不息,认为“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的比例高出同类男性5.5个百分点。80后女大学生作为具有优质潜能的、宝贵的人力资源,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是80后女大学生的基本利益诉求。80后女大学生与同类男性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心怀梦想,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虽然我国相关法律、通知、《决定》对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给予了充分保障,但是就业环境使得80后女大学生就业过程艰难,在就业权利平等和过程平等方面明显脱节。
  一是求职以前就业意愿非常强烈。对80后女大学生访谈发现,在求职以前,女大学生就业意愿非常强烈,并抱有和男大学生同样的职业期待,希望找到专业对口、和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合适的工作。为此,她们在校期间进行了积极准备,不但各项表现都优于同类男性,而且还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抓住一切机会实习,为获得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积累经验。
  二是初遇挫折后工作期待下降。在80后女大学生找工作过程中,一些与自己专业对口、能力匹配的工作往往“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直接减少了她们投递简历的机会。即使她们向招聘信息中没有标明性别限制的招人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能够获得面试/笔试、复试或录用的机会仍然低于同类男性。2009年全国大学生平均每收到一份意向协议需要投出12份简历, 女大学生却需要投出44份简历,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 女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对找到合适工作的期待开始下降,由“一定要找到合适的工作”,逐步转变为“争取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是再遭挫折后降低择业标准。在缺乏便捷的投诉渠道和维权成本偏高的情况下,加上担心用人单位不敢录用有维权行为的女大学生,于是遇到性别歧视的女大学生一般只能忍气吞声。为了避免毕业即失业,80后女大学生不得不降低择业标准,即使有与自身专业并不对口、岗位需求远远低于自身能力的工作,她们也会先“低就”。调查发现80后女大学生的专业对口率比男生明显低12个百分点,女生较高的签约率是通过“低就”实现的。 这无论对于80后女大学生自身,还是对于国家和社会,均已造成很大的人力资源浪费。
  四是屡遭挫折后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对于降低工作标准后仍然找不到工作的80后女大学生,不但感到不公平、就业压力增大,而且自信心受到很大打击,自我认同感明显降低。对此,大部分女生感到无奈,有的女生甚至为此焦虑抑郁,心理健康受到影响。访谈中遇到一位澳洲留学回国的28岁法政经管类女硕士,她在求职中遇到招聘信息中只限男性、拒不接收女性简历、提高对女性录用标准等基于性别的不公平对待次数超过20次,不但自信心受到很大打击,而且开始讨厌自己的性别,感到焦虑郁闷甚至悲观厌世。
  总之,80后女大学生在法律保障上的就业平等,与就业过程的不平等现象形成了巨大反差。与仅仅由于性别不同而深得用人单位青睐的同类男性相比,人力资源市场基于性别的不公正对待,使得80后女大学生求职被拒率较高,求职过程艰难, 这不但降低家庭对女性教育投资的可能性,降低国家对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而且还会影响家庭和谐,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阻碍国民经济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就业结果不平等问题突出
  80后女大学生在经历就业过程的不平等后,就业结果不平等问题突出。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80后女大学毕业生曾经遭遇“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3.2倍,在包含就业率、工作稳定性、正式编制和劳动收入等内容的就业结果方面,不平等问题尤为明显。
  第一、80后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率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80后女大学生的就业率为86.6%,明显低于同类男性4.8个百分点。此外,80后女大学生中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的比例仅占4.0%,低于同类男性2.9个百分点。
  第二、80后女大学生工作稳定性低。虽然80后女大学生对稳定的工作非常看重,但是在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性别歧视的影响下,一些80后女大学生为了避免毕业即失业,不得不选择先就业后择业,工作稳定性随之降低。2010年近四成80后女大学生有换过工作的经历,工作稳定的80后女大学生占63.2%,低于同类男性4.1个百分点。
  第三、80后女大学生有正式编制的比例低。国家正式编制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对于确保就业质量、获得稳定的收入具有重要影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已就业80后女大学生中,有国家正式编制的比例为65.8%,低于同类男性19.3个百分点。其中,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80后大学生中,女性有正式编制的比例仅为64.7%,低于同类男性25.9个百分点。
  第四、80后女大学生劳动收入低。目前已就业80后女大学生在调查前一年的平均劳动收入,仅占同类男性的74.0%,比同类男性低8207元。虽然在各类用人单位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对男女同工同酬规定落实地相对更好,但是由于有正式编制的80后女大学生比例明显低于同类男性,使得同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80后女大学生的劳动收入仅占同类男性的71.4%。
  总之,80后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导致就业过程艰难、就业率偏低、就业质量偏差的事实,不仅严重挫伤80后女大学生靠自己努力实现人生梦想的信心,也使有女孩的家庭对孩子的就业前途忧心忡忡。80后女大学生就业结果不平等既是对就业过程不平等的直接反映,又是对法律法规赋予的平等就业权无法实现的真实写照。
  四、思考与建议
  虽然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男女拥有平等的就业权,有多个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通知专门保障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优质岗位紧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不规范、就业政策措施不得当等问题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比同类男性更为严峻的挑战。虽然经过政府和群团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积极努力后,招聘信息中明显拒绝招用女大学生情况有所减少,但是基于性别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仍然存在,不平等的就业环境,深刻影响了80后女大学生的就业过程和就业结果。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不但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而且是推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她们成长成才的必然选择。 同时,解决女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也是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及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消除包括性别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就业歧视,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创造了新契机。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在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中需要高度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女大学生关切,在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重视女大学生反映强烈的公平就业问题。对此建议:
  一要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尽快制定并颁布《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招人用人行为的监管。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性别平等计划,对积极推进性别平等的招人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对存在性别歧视的招人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就业促进法》赋予了工、青、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职能。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这些人民团体,针对不同形式的就业性别歧视联合调研、督查。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类媒体的作用,为优化女性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建议宣传部门要求各类媒体,自觉抵制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倡导公平就业理念,积极展示女性的才干。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有效报道相关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查处结果,以警示各类用人单位规范招聘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要总结推广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有益经验。《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积极探索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机制和办法。例如,河北省新乐市成立了全国首个专门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促进平等就业委员会,将平等就业、反对歧视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发挥了很好的宣传和警戒作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
  四要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纠纷的执法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纠纷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遭遇不同类型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告,在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方面应获得的最低赔偿标准。为依法维护平等就业权的贫困女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